1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近日,重庆市消委会针对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宝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有了判决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中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中2项格式条款无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介绍,重庆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4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对其《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该公司收到《劝喻函》后向重庆市消委会送达了《重庆宝源合同格式条款整改报告》,但经重庆市消委会认真核查后发现其避重就轻,未按《劝喻函》进行全部整改,仍有2项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
2项条款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通源宝源公司,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2023年6月8日,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重庆市一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所述,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争议条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一方承担,而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2023年12月5日,重庆市一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重庆市消委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支持起诉机关重庆检察一分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上述2项格式条款无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承担。
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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